为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检测市场环境,现曝光一批机动车检验机构典型违法案例。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交办问题线索,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扬州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视频核实,苏K305XX和苏K2Y8XX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在未将OBD诊断仪与对应检测车辆连接情况下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GB18285-2018中7.3.1规定,对配置有OBD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验过程中,不可断开OBD诊断仪),并且检测合格报告中OBD检查信息一栏中两辆车辆的CALID/CVN信息一致(不相同的型号的车辆其OBD信息应当不一致),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符合《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
《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本案中,该检测场站在未将OBD诊断仪与检测车辆连接情况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存在主观故意性。从结果来看,这种行为易造成对不合格车辆的违规放行,加重了尾气对空气的污染。执法人员通过问题线索,仔细审核排查检测报告中存在的可疑之处,通过视频监控等准确固定检验测试公司弄虚作假违法证据,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夯实了基础。这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验测试市场的公平竞争,是执法部门打击的重点,将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案警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规范进行仔细的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根据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交办线日对仪征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经调阅苏K505XX车检验测试过程记录,发现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85kw,该公司在对该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功率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在29.7kw-33.7kw之间,低于额定功率的40%,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能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而检验测试单位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85kw,在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测验证的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做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验证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仪征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车辆检测的全过程数据能客观反映车辆检验的全流程。本案中,检测场站未依照国家检测方法对该车辆判定检测结果不合格,而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分析车辆检测全过程数据,对照标准精准找出了这一问题。此案警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过程数据不会说谎,检测单位应确保采样检测过程规范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根据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交办线日对扬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阅视频监控,该公司检验视频可回看至 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0日之前的视频缺失。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排放检验新标准升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检验机构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宝应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测过程的视频录像是反映车辆检验过程是否规范、检验流程是否合规的一个重要佐证资料。视频资料的缺失将会对检测过程的还原、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查证造成障碍。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排放检验新标准升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检验机构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应不少于12个月。这是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违反规则将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此案警示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等档案资料。
2024年7月22日,根据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平台排查交办线索,广陵生态环境局对扬州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3月8日,对车牌为苏KA62XX车辆使用了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2024年2月26日,该公司在无适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使用双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了尾气排放检测。经查询,该车辆驱动方式为分时四驱,可以手动切换成两驱模式。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建议工况法)》(GB18285—2018)11.1的规定,该车辆不属于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测试的车辆,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验。
2023年登录成前驱,用稳态工况法检测,2024年登录成四驱,用双怠速法检测。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测验证的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做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广陵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国家规定车辆检测应使用工况法,无法采用工况法的车辆,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不得擅自选择。当前,擅自变更检测的新方法行为时有发生,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以本案为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规范操作,确保机动车尾气检验合法合规。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以案为戒,强化自身作为环保服务机构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检验职责,确保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报告的准确性。
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2345热线,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举报线索,将依据有奖举报相关办法予以奖励。